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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很久都不曾碰觸憲法與政治的課程內容了,沒想到,一晚在睡夢中,我竟然在夢裡不停的教授憲法原理和比較政府的課程內容。可能是因為答應了下學期要赴東部教授憲法課程有關吧?日有所思,夜有所夢。

 

在夢中,我和學生大談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的三權分立界線。可能一般人和我夢中的學生一樣(應該說跟我過往憲法課的學生一樣),不知道三權分立的真正意涵,只知道三權要互相制衡。

 

在一般人著認知中,制衡就是制肘,就是不給方便,甚至就是刁難。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。對於三權分立而言,應該說是各司其職,把原本政治上統治權的力量拆成三塊,讓不同的人去執行,避免對人民的侵害。所以要談三權分立,就不得不先談人民權利。

 

我們都理所當然的認為政府的力量來自老百姓,也就是人民是政府的「頭家」(老闆)。但是,我們也心知肚明,那是選舉的時候,政治人物不得不來拜託的口號。面對不需要選舉的公權力、公務員,其實又回到被管轄或統治的弱勢地位,所以我們常常會想找須要選舉的政治人物,譬如議員,幫我們關說;或者找有行政權但也需要選舉的政治人物逕行「裁量」,做出有利於我們的決定。

 

在睡夢中裡的課程,我拋開理論,隨便用生活上知識舉個例子,比如闖紅燈這件事。我們可能接到不需要選舉的警察開的罰單,我們就想找議員關說,看能不能讓警察撤銷罰單,或者直接找市長下命令撤銷罰單。這兩者的差別就在於議員只是「影響力」,而市長是有裁量權的執行力。(當然,事實不是這樣,交通裁罰不屬於市長管轄,我只是舉例。)但是,上面這個例子就是簡單的行政、立法、司法的運作,議員是立法,市長是行政,警察類似司法。(實際上,警察應該只是行政權的裁罰權,我只是舉例運作模式。)

 

政治上,對人民的裁罰與權利剝奪,不外乎三種:一是生命權,二是自由權,三是財產權。罰單就是把屬於你的錢納入國庫,算是剝奪財產權的一種。民主國家對於剝奪這三種權利,一定要立法,象徵「經過人民同意」,而議員只是老百姓的代表,表示同意立這樣的法律。行政單位才能依據法律授權去執行,沒有法律規範的,行政權就不能做。比如早期有些行業,例如一開始KTV沒有管理規範,即使不合乎防火安全,因為沒有「法」管理,行政單位就不能取締、處罰。因為代表老百姓「還」沒同意,行政單位就不能做。

 

所以我們都一直以為「依法行政」是政治人物逃避責任的藉口,其實並不是,反而是維護人民權利負責任的態度,因為如果沒有法,行政單位就依據自己的意思亂做決定,那就是濫權,對人民反而是傷害的。比如如果沒有交通法規,警察就在路上亂攔車,隨便找個理由,就開一堆罰單送你,你應該也會覺得你是被侵害了。

 

如果我們覺得某些事該管管了,比如KTV發生大火,燒死許多人,我們覺得應該有法規保障消費者權益,而不是放任業者亂搞。有可能消費者要求業者要把整棟大樓都改造,但是業者覺得這樣成本太高,只願意就店面防火做好改善,不同的利益衝突,這就是人民間的利益衝突。業者和消費者都是人民,理論上,他們就應該都聘請代表,在議會裡面溝通,訂出合乎雙方期望的規定,而妥協的規定就是法律。(當然現實運作是消費者並沒有一致意見的代表,最多是消費者基金會這樣的保護團體,但是業者可以有一致性的意見,因為他們被損害的利益是一致的,就是多花錢去改善消防設備,因此他們會尋找代言的國會代表。)

 

理論上,國會立法的權力是大於根據法律執行的行政權。但是一般人都會認為行政權優於立法權,這是因為實務上,行政權有裁量權。什麼意思呢?比如說法律規定闖紅燈都要罰,但實務上,行政權可以挑有帶駕照的車輛來管理,卻放掉不會隨時帶身分證的行人。你可以控告行政權這樣怠忽職守,不過他也能以沒有辦法辨認身分,難以處罰來回應,要求除非「立法」要求所有人都得帶身分證上街,否則他有裁量權,能不予處罰。(當然,這是例子,不是實際狀況。)所以,顧慮到要求帶身分證「侵害」人民權益更大(擔心隨時被盤查),所以就達成另一種妥協,那放過闖紅燈的行人吧!

 

所以我們都會以為行政權有無限大的權力,尤其是行政權的代表總統,我們甚至誤會他能一言九鼎,隨便說隨便做,不然,至少也要能「排除萬難」。我在夢中,問台下的學生:「如果今天總統希望立一個新法,面對不同黨的國會議員,你猜他要怎麼做?一是下命令,二是懇求拜託。」夢裡面的答案,學生都選了一。我不知道真實社會有多少人會選一,但是我身邊的確很多朋友都選了這個答案,但是正確的答案卻是二。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總統都想兼任黨主席,因為光是只有總統的頭銜,連自己同黨的議員都命令不了。

 

因此行政、立法不用互相制肘,就達成制衡的目的。因為國會不立法,政府就不能做,國會立了法,政府可以挑自己想做的做(我講的是積極性的差別,而不是真不做),或者優先做(政策優先順序),這和大家想像的政治惡鬥有很大的差別。

 

再則就是司法,司法是透過審查法律是否違憲來制衡立法(以前我提過了,請大家自行查閱以前文章);透過判決的量刑與解釋來制衡行政的裁量權。所以這次網友發起撤換不適任法官的運動,老實講是動機可嘉,但是方向不大對。因為我上facebook看了一下,只有這兩項訴求:

2. 推動法官任用、評鑑與退場機制。
3. 建議修改司法案件審理機制,改為陪審團方式審案。

是在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可行的修法方法,但是卻沒辦法彌補不適任法官現在所造成的傷害。至於:

1.     呼籲政府當局重視荒謬判決造成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。

4. 譴責司法黑洞,抗議違背道德公義的荒謬判決。

則是有侵害司法權的嫌疑。老實講司法應該是維護百姓權益的最後一道關卡,所以它有獨立審判的權力,不受行政、立法的干涉,因此要求政府(行政權)「重視」或「譴責」,是可以達到的目標,卻會傷害司法權的獨立性。尤其這個網站上留的又是總統府和監察院的網站,就是暗示行政、立法(監察權算是立法權的一環)直接干涉司法的獨立性,這樣就牽扯到破壞憲法平衡性的問題。(其實,除了立法權修法制衡之外,檢察官的上訴是行政權的制衡方法之一,我不知道為什麼這項活動會不提倡這項施壓呢?)

 

除去憲法失衡的疑義之外,我當然也對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深惡痛絕,但是在獨立審判的保護傘下,即使推動陪審團制度,法官依然有獨力量刑的權力。甚至你不能說他們違法,只能說是「認知異於常人」,所以推動法官評鑑、退場機制也不一定動的到他們。唯一正本清源的方式,就是在任用制度上做大改變,不要讓沒有任何社會歷練的法官進入司法界,才不會濫用推法為輕、量刑為低,給「犯人改過自新的機會」的立法善意遭到濫用。現在的考試制度是有問題的,卻乏實質實習考核的淘汰機制,就容易讓不知民間疾苦的人進入公務體系,這不是司法體系特有的問題,加上司法體系缺乏選舉機制,因此也沒有類似政務的人員加以制衡,讓問題更形嚴重。討論公務人員任用制度,不牽扯到憲法失衡的問題,我認為才是這項運動最應該走的方向,也最能聚焦解決問題所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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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藍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