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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很多事情吵的沸沸揚揚,包含爆料式揭發弊案和記者拒絕供出新聞來源被罰款,還有修憲的問題。

這些都和憲法的實踐有關。我的時間不夠,沒辦法長篇大論的說,我先就「拒絕回答」這件事情和憲法的關係,做一些說明。

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,除了有說的自由之外,其實還有拒絕的回答的自由。

所以媒體採訪,我們可以拒絕採訪,不能公評的私事,甚至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對抗媒體。

但是事實上,憲法主要的功能不是限制私人機關的媒體,而是限制公部門的政府。

因此我們可以拒絕作證,當然涉嫌的時候,也可以拒絕作答。

大家看美國片,常常會看到她們說:引用憲法第五修正案,拒絕作證或回答。

最有名的例子,就是辛普森殺妻案,他拒絕作答,就是引用這條憲法。

如果愛看港片的朋友,過去應該也常常看到警匪片裡面,警察在逮捕犯人的時候,會說:你不一定要回答,但是你回答的都會當成呈堂證供。

「你不一定要回答」就是意味著你可以拒絕回答。

立憲主義主要來自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,大家可以發現,憲法的目的就是約制政府的力量,無論是所有權力合一的君主,還是三權分立的政府。

政府不只是只有行政權而已,除了國會代表人民,角色界於政府與民眾兩者之間,司法也是政府的權力之一,也是必須有所限制。

這次記者作證大家把它扯太遠了,扯到什麼業務機密保密的問題上,我看我們全國的憲法都不及格,就算這名記者是嫌疑人,他都可以拒絕回答,何況他只是證人!

除非是公務員辦理公務,或者所從事私人事情有運用公務權力之便,至少是不能拒絕國會要求作證的命令,因為這是民主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養。

如果不是公務員,只是眷屬,還牽扯到公務權力的運用,還喜孜孜的強調:他們都向我報告,但是我沒涉入。

早就應該依法調查,並與以法辦。哪還有什麼模糊空間呢?

唉!法律人只會玩法,不懂得尊重憲法。就算什麼都入憲,還是被踐踏,不是嗎?

我反對再修憲!先從尊重憲法開始做起吧!懂得尊重憲法,就算法條沒規定,也會形成慣例!這才是憲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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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輕水清,天下平.....................藍鯨
台灣應該有另一個選擇
http://tw.club.yahoo.com/clubs/anotherchoice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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